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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017号原告:刘某,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马某,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6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阳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