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都清香与黄心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心迪,都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心迪,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重庆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取林,重庆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清香,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闵,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心迪因与被上诉人都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塞维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心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心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黄心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鹏审 判 员 赵 一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