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9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蒋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64号罪犯蒋东,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新疆阿克苏市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5年2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库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2月26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二○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蒋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蒋东在服刑中的表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汤建钢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沙雅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立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东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蒋东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2月15日、2016年7月2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5年10月19日、2016年2月19日、2016年5月16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11月10日、2017年3月13日获得季度表扬六次的行政奖励。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8日。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没收财产30000元没有履行。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东准予减刑八个月,没收财产30000元不变(二○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