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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远华申请执行唐清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华,唐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41号申请人:张远华,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唐清华,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王金华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唐清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