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远华申请执行唐清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华,唐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41号申请人:张远华,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唐清华,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王金华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唐清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