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印红旗与左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红旗,左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447号原告:印红旗,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左力,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印红旗诉被告左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印红旗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印红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印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彦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