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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朱尔晴、史治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朱尔晴,史治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192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张鹏,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朱尔晴,女,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史治强,男,汉族,现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被告朱尔晴、史治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