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朱尔晴、史治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朱尔晴,史治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192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张鹏,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朱尔晴,女,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史治强,男,汉族,现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被告朱尔晴、史治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