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敬业与韩秋义、黄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业,韩秋义,黄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416号原告:李敬业,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韩秋义,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黄志平,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业与被告韩秋义、黄志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伽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