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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韩分杰、谢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分杰,谢添,何林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韩分杰,女,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无极县。被执行人谢添,男,汉族1989年4月1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何林培,男,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韩分杰申请执行谢添、何林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3万元,本案于2017年0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谢添送达了(2017)冀0102执6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谢添、何林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限制高消费,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谢添、何林培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被执行人谢添、何林培有限公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添、何林培有财产可供执行,韩分杰的债权人民币53万元未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谢添、何林培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冰洋执行员  牛玉丽执行员  马世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