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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炳臣、袁青云等与牛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炳臣,袁青云,牛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4275号原告:马炳臣,男,汉族,1956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袁青云,女,汉族,1955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牛文武,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马炳臣、袁青云与被告牛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炳臣、袁青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文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7日,被告牛文武向原告马炳臣、袁青云借款9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合同同时约定:若借款人没有按照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自愿承担每天10%的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还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并给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牛文武因经营需要,2015年3月份通过他人向原告马炳臣、袁青云借款90000元,2015年6月17日被告牛文武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马炳臣、袁青云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期限6个月,即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一点五计算。若借款人没有按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自愿承担每天10%的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借据自借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借款人(签字)牛文武,身份证号码:。今收到现金(大写)玖万元整,(小写)9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给付本金及利息,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马炳臣、袁青云将款借给被告牛文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但双方即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约定较高,超过法律规定,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放弃违约金,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文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马炳臣、袁青云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牛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