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曹如生申请执行刘庆波、刘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如生,刘庆波,刘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4号申请执行人曹如生,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文化社区。被执行人刘庆波,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宏胜镇。被执行人刘庆军,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宏胜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曹如生申请执行刘庆波、刘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庆波、刘庆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曹如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