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谷德长与谷风玲、谷德振、李金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长征,谷风玲,谷德振,李金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025号原告:谷长征,男,199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常帅,夏津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文辉,夏津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风玲,女,199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谷德振,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李金风,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信,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辉,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长征诉被告谷风玲、谷德振、李金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谷长征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长征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谷长征负担。审判员 高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荷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