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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贤林诉被告燕峰、常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林,燕峰,常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755号原告黄贤林,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店子镇大坝塘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被告燕峰,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桥儿沟镇王岔沟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被告常政,男,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李渠镇新庄科村村民,现在陕西省延安室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延会,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西安室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林诉被告燕峰、常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贤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596元。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