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674号原告曹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曹某1。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曹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曹某1由被告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应为其提供方便。三、共同财产鲁X×××××牌东风标致轿车一辆归被告刘某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并配合被告过户,过户费用被告承担。四、被告个人财产大衣橱1个、格立牌立式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棉被四床被告自愿放弃,归原告所有。五、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以个人名义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自己享有和承担;被告以个人名义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其他无争执。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源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