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振福与刘养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福,刘养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844号原告:吕振福,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军,东平沙河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养柱,男,成年人,住东平县。原告吕振福与被告刘养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吕振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振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志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