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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振福与刘养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福,刘养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844号原告:吕振福,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军,东平沙河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养柱,男,成年人,住东平县。原告吕振福与被告刘养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吕振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振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志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