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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锦顺诉被告孙运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顺,孙运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390号原告王锦顺。被告孙运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顺与被告孙运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锦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锦顺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锦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丁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