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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蒲济与云南雨坛经贸有限公司、徐利、李国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济,云南雨坛经贸有限公司,徐利,李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250号申请执行人蒲济。被执行人云南雨坛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利。被执行人李国富。申请执行人蒲济与被执行人云���雨坛经贸有限公司、徐利、李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西法民初字第7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昆明市红塔东路XX号滇池卫城鹿港X区X幢X单元第X层XXX号房屋(房产证号为2XXXXX**,所有权人为李国富)、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水晶堡X幢X单元X层XXX、-X层XXXD号房屋(房产证号为2XXXXX**,所有权人为李国富)、昆明市官渡区环湖东路与昌宏路交叉处AXX幢XX号房屋(合同登记号为KM2XXXXXXXXX,所有权人为徐利)实施了轮候查封。另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