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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坤宴申请执行遂宁市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坤宴,遂宁市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唐坤宴,男,生于1965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遂宁市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明月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坤宴与遂宁市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遂宁市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支付唐坤宴一半,于2017年8月15日偿还剩余部分。因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