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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润一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润一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润一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润一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号。法定代表人:万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润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丰庆路人民南巷解家村**号。法定代表人:肖日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刚,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婕,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润一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站北路中段员张村*组安置楼接待中心。负责人:王引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刚,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婕,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润一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润一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初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9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晓锋代理审判员  李勇杰代理审判员  党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