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白爱国与乔卫、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爱国,乔卫,王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499号原告:白爱国,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乔卫,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王龙,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娜芝,女,1982年8月10日生,系被告王龙之妻。原告白爱国诉被告乔卫、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白爱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爱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爱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天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