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朱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敏,朱国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002号原告:张晓敏,女,1979年10月6日生,仡佬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贞丰县。被告:朱国勇,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现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敏诉被告朱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敏以被告朱国勇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由原告张晓敏负担。审判员 何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