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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国凡与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凡,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孙昌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915号原告:张国凡,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海玲,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星,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与砀山路交口栖霞山庄2幢1706室。负责人:孙昌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75号写字楼A3-08号。法定代表人:邢建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昌保,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张国凡诉被告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孙昌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国凡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国凡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