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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钱磊与张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磊,张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847号原告:钱磊,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张也,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磊与被告张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于2017年4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一张,约定于2017年4月28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也未答辩,未出庭应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对原告证据进行了认证。原告提交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据二、2017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欠据一张���以上证据欲证明其身份、借款的金额及事实。因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其借款的金额、时间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本院已向被告送达相关起诉材料,在庭审前被告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于2017年4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且出具了欠据一张,双方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该欠据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欠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已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在庭审前被告未提出异议,该欠据真实有效,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张也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钱磊借款本金2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张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盖 凤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