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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1诉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530号原告:王某1,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址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塔怀鹏,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满族,雨亭街道司法所所长,现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2,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址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茹,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