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盘锦杰庄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霍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杰庄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霍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053号原告:盘锦杰庄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育国,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强,住辽宁省双台子区。原告盘锦杰庄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盘锦杰庄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杰庄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盘锦杰庄臣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俞子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