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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程峰、王声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峰,王声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471号申请执行人:程峰,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王声多,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关于程峰与王声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程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峰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07民初70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福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