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程峰、王声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峰,王声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471号申请执行人:程峰,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王声多,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关于程峰与王声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程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峰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07民初70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福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