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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新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40号原告:何新刚。委托代理人:李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原告何新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新刚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平平人民陪审员  刘玉海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金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