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秀梅、陈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梅,陈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黄秀梅,女,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陈建生,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黄秀梅申请陈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3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建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