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方光甲与成转平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光甲,成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方光甲,男,1984年3月26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成转平,女,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光甲与被执行人成转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支付案款人民币39553.5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4元和执行费49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4执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钱 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