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晁红与被执行人张宏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红,张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晁红,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宏胜,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晁红与被执行人张宏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2月2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晁红于2017年6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及诉讼费、执行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