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顺停、杜川松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停,杜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张顺停,男,1962年1月2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杜川松,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平县。本案在执行张顺停与杜川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顺停无法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5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段立凯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