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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顺停、杜川松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停,杜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张顺停,男,1962年1月2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杜川松,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平县。本案在执行张顺停与杜川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顺停无法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5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段立凯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