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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财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建君、刘中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君,刘中生,刘自付,陈龙,种剑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363号申请人:张建君,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滕州市。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被申请人:刘中生,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刘自付,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陈龙(曾用名陈培源),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种剑永,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申请人张建君与被申请人刘中生、刘自付、陈龙、种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工资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建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保险金额11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1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