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兵与袁荣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兵,袁荣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961号原告:徐兵,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世帅,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佶,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荣亮,男,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41857017L。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琨,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徐兵与被告袁荣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兵以双方纠纷已另行达成理赔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徐兵负担。审判员 冀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