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441号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旭,女,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和顺县。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郜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