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海珍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孙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孙述文,青岛钰昊奶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2277号原告:王海珍,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仁贵,莱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负责人:徐晓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绍凯,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述文,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青岛钰昊奶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日庄镇东北石山村。原告王海珍与被告孙述���、青岛钰昊奶牛发展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仁贵、被告孙述文、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绍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钰昊奶牛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795.6元、急诊费109.8元、护理费3750元(150元/天×25天)、误工费22050元(150元/天×67天)、住院生活补助费500元(20元/天×25天)、财产损失3805元、评估费3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189.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9日,孙述文驾车沿大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沽路孙受水厂���与顺行原告追尾相撞,致原告受伤并流产,车辆损坏。孙述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二胎政策放开后,高龄极难怀孕情况下,终于怀孕,却因事故流产,以后恐很难再怀孕生育,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被告孙述文辩称,我垫付2000元医疗费,应予以返还。被告青岛钰昊奶牛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不计算免赔,我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对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6时40分,被告孙述文驾驶被告青岛钰昊奶牛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车辆沿大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沽路孙受水厂处,与驾驶三轮车在前顺行的原告追尾相撞,原告伤及车辆受损。孙述文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不计免赔。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述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当日入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诊断“多发软组织挫伤、右小腿挫裂伤、早孕流产等”,出院医嘱“建议休息6周等”,支付医疗费20905.4元(含门诊费109.8元)。2017年2月7日,根据原告委托,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原告的三轮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3805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00元。同时查明,原告自2015年4月28日起在莱西购房居住。住院期间由其丈夫护理。原告支付交通费235元。孙述文垫付医疗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财产损失鉴定结论书、交通费单据、保单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法庭审理笔��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孙述文承担100%的责任。孙述文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905.4元、住院生活补助费500元,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剩余11405.40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805元,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1805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要求交通费500元过高,本院��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可235元;原告要求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按照城镇居民147元/天计算误工费为9849元、护理费为3675元;原告因交通事故流产,确给其带来精神痛苦,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以1万元为宜。上述合计23759元,未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孙述文垫付的2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海珍人民币48969.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鉴定费30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812元,原告王海珍负担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