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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永生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生,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生,男,汉族,1953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9991260-7。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永生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米易民调确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米易民调确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志源审 判 员  刘天明人民陪审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