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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宜航运有限公司、卢明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天宜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催6号申请人:江西省天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卢明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如德。申请人江西省天宜航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威海市博明机械厂(最后背书给江西省天宜航运有限公司),票号为30200053/26207019,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16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威海文登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省天宜航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天宜航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人民陪审员  陈传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