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宪章与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宪章,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42号申请执行人:邓宪章,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王继友,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邓宪章与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劳动部门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邓宪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