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德州昌昇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与第八师石河子总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昌昇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第八师石河子总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昌昇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棉祥苑小区96座6单元302号。法定代表人:殷桂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第八师石河子总场,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泉镇机关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古广峰,该场场长。上诉人德州昌昇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八师石河子总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7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州昌昇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7484号民事裁定,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送达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与(2015)兵八民一初字第3号案件有本质区别,两案除当事人相同外,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一审认定重复起诉错误。石河子总场未提供答辩意见。德州昌昇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石河子总场单方绘制、未经原告同意并确认、未经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分场十一连“大滩”土地平面图》和《石总场基建科红线图》无效;2.确认被告石总场向原告颁发的经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疆石河子圣达兔业有限公司土地综合开发区域面积条田四至地界规划红线图》(简称规划图)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在(2015)兵八民一初字第3号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虽然与本案不完全相同,但从本案具体情况看,原告在(2015)兵八民一初字第3号案件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包含了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原告对承包土地面积提出的异议启动鉴定程序,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已与(2015)兵八民一初字第3号案件构成同一诉讼,符合重复诉讼的条件。本院认为: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石总场向其颁发的经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疆石河子圣达兔业有限公司土地综合开发区域面积条田四至地界规划红线图》(简称规划图)、双方签订的《荒地开发合同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行使范围都有约定,上述行为合法有效。现无任何权力机关就上述民事行为予以撤销。本案诉请确认上述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无实际法律意义。兵团分院(2011)新兵民提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亦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荒地开发合同》合法有效。综上,德州昌昇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春审判员 娄战英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