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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尹体勇与洞口县石柱乡八寨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体勇,洞口县石柱乡八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442号原告:尹体勇,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洞口县石柱乡八寨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方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原告尹体勇与被告洞口县石柱乡八寨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尹体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体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尹体勇负担。审判员  贺远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炜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