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8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志与被执行人王建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志,王建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伍志,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王建化,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伍志与被执行人王建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被执行人王建化偿还申请执行人伍志借款人民币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