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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第9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阳城县华宇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与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华宇电力杆塔有限公司,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第938-1号原告:阳城县华宇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演礼乡南任村。法定代表人:卫培琦,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96号。法定代表人:高泽彪,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阳城县华宇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应由甲方即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阳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谭胜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人民陪审员  马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