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梅广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梅广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62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梅广星,男,汉族,29岁,安徽省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广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因被告梅广星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告梅广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0.00元,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