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梁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31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梁智利,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刘展勇与被告梁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梁智利负担4060元,于民事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2017年2月9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以梁智利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406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梁智利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嘉轩街5号1708房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智利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本院暂无法对其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3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