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叶勇与叶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勇,叶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叶勇,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叶润,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景谷县。叶勇申请执行叶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勇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叶润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勇购车款人民币16324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叶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叶润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叶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4执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