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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希庆与被告兰公安、温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庆,兰公安,温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129号原告:王希庆,男,1982年9月8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兰公安,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温雅丽,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原告王希庆与被告兰公安、温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本案事实认定。原告王希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公安、温雅丽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希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月息1.3%支付自2015年2月2日后的利息直至给付日;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温雅丽与兰公安一同到原告家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1.3%,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00000元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欠款,二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一推再退,拒不偿还借款,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兰公安、温雅丽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兰公安与温雅丽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3日在原告王希庆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3%,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王希庆多次索要未果。兰公安与温雅丽于2016年3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之后被告兰公安、温雅丽离开半站村无法联系。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作为欠款人理应按欠条的内容履行其尚未履行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3%不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3%自2015年2月2日起计算利息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公安、温雅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希庆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5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利息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兰公安、温雅丽负担,此款原告王希庆已预付,被告兰公安、温雅丽在给付上述欠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王希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兰人民陪审员 陶美芳人民陪审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   世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