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695刘效含与孙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效含,孙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695号原告:刘效含,男,居民。被告:孙景超,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效含诉被告孙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刘效含在法定诉讼费用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海英人民陪审员  白元凤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