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695刘效含与孙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效含,孙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695号原告:刘效含,男,居民。被告:孙景超,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效含诉被告孙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刘效含在法定诉讼费用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海英人民陪审员 白元凤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