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福泰五金建材商店与吉林省圆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圆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中供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福泰五金建材商店,吉林省圆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圆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中供热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933号原告:抚松县松江河福泰五金建材商店,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经营者:王风强,男,汉族,系该商店经营者,住抚松县。被告:吉林省圆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吉林省圆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中供热项目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原告抚松县松江河福泰五金建材商店诉被告吉林省圆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圆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中供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起诉后,至今不能提供被告吉林省圆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圆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中供热项目部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抚松县松江河福泰五金建材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8.00元,减半收取1,42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