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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与李忠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李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10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住所地:新疆博州精河县城镇乌鲁木齐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孜比布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行长,电话:180XX****XX。被告:李忠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8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诉被告李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以被告不再本地,无法联系到本人,传票无法送达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巴音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巴德 玛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