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亚荣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亚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5刑初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亚荣,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2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辩护人丁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亚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爱民、被告人谢亚荣及其辩护人丁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谢亚荣和连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毛某诱骗至湖南省湘乡市“舜隆宾馆”8412房间后,趁机将毛某交由其用于“开光驱邪”的红包(内装人民币65000元)与事先准备的另一个装有冥币的红包调包,尔后携带盗窃的财物逃离现场。案发后,谢亚荣分得赃款34000元,连某分得赃款31000元。同年9月23日,谢亚荣将被害人张某诱骗至会同县林城镇武陵城“假日宾馆”A618房间后,趁机将张某交由其用于“开光驱邪”的红包(内装人民币80000元及黄金首饰30克)与事先准备的另一个装有冥币的红包调包,尔后携带盗窃的财物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被盗30克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9690元。2016年12月20日,谢亚荣被廉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移交会同县公安局。2017年5月5日,谢亚荣分别将毛某被盗的人民币65000元和张某被盗的人民币80000元及黄金首饰折价款9690元全部退赔,取得了毛某、张某的谅解。谢亚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广东省廉江市司法局同意对谢亚荣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亚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及图照,监控视频截图,张某提供的银行取款凭条,武陵城酒店押金单、换房单、结账单,毛某提供的银行取款记录及谢亚荣调包使用的相关物品图照,刑事谅解书和收条,毛某和张某的居民身份证,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笔录,证人龙某、佘某、王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毛某、张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和价格认定协助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亚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以调包的方式盗窃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谢亚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的全部犯罪处罚。谢亚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谢亚荣积极退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谢亚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广东省廉江市司法局同意对谢亚荣适用社区矫正。辩护人丁健提出对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谢亚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亚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彬人民陪审员 杨华胜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 梦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