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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6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攀爬消防软管进入失主彭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某路某朗晴居5幢7-3的家中,趁彭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主卧床头柜上的1台价值550元的白色三星平板电脑盗走。2017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期间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关注公众号“”